《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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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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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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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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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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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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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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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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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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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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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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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中心交通窗口: 0731-88999488
0731-8899947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麓谷大道668号湖南湘江新区政务服务大厅高新厅三楼71-7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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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整理后移交。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当场补正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整理后移交运政综合科。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许可的批复。由交通窗口制作《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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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道路运输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