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企业因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官网等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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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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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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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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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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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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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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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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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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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5817215
0734-5825818;12345(县境内直拨);0734-5824101(县境外直拨)
注:不在12345前加0734,否则会拨到衡阳市12345热线去
单位或企业因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官网等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
衡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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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现场勘察:是否实施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场地道路,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或配备冲洗设备,设置排水设施、污水沉淀池和必要的灯光照明设施,建立卫生保洁制度。经现场勘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城管局首席代表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审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勘查符合法定要求,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负责人或局长审定。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分管负责人及局长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对准予行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签发许可文书;对不予许可的,将其申报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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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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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