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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实施编码:11430100006127096X3000105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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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长沙市教育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8665114

    0731-88665114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12345

    0731-12345

受理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已有相同或者相近专业、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中举办。合作举办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禁止性要求: 1.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项目,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项目。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项目、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20号政务大厅二楼D区社会事务综合窗;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向申请人说明:逾期未补正则退回申请材料。

初审

1个小时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受理单。受理单内容包括:事项名称、受理单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材料清单(或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证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等。受理单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审核

1个小时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审批

1个小时

1.依据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认定采取对书面审查、现场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审查。 2.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逐项对照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是否与身份证相符。)

办结

1个小时

(1)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查看结果样本

中外合作办学有哪些基本形式

中外合作办学有三种基本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报时间

拟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向拟设立机构或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筹备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办学公益性原则。 2、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原则。 3、 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 4、 平等互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