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的; 2、已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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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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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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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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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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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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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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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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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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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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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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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5824992
0734-5825818;12345(县境内直拨);0734-5824101(县境外直拨)。
注:不在12345前加0734,否则会拨到衡阳市12345热线去
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的; 2、已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
衡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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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经现场勘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城管局首席代表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审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分管负责人及局长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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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 |
|---|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