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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污染源普查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奖励、检举有功人员奖励

实施编码:11431300006498487J743081600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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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奖励、检举有功人员奖励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8-8312938

    0738-831293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8-12345

    0738-12345

受理条件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娄底市娄星区环保街生态环境局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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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小时

上报材料真实完整

办结

6个小时

奖励和公布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六条: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四十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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