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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实施编码:11430700006398259030020140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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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常德市人社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6-7817577;0736-7817386

    0736-7817577;0736-781738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6-7893109;0736-12333

    0736-7893109;0736-12333

受理条件

死亡、重复领取、劳教、判刑、退休调出、未建模认证等暂停支付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北路市民之家2楼G区市人社局G01-05,07-12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明确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原因,分管领导签批意见

办结

1个小时

接收稽核科、待计科暂停发放申请签批资料,根据审批结论办理暂停业务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查看原文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国发〔2014〕8号查看原文

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查看原文
全文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第159号查看原文
全文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第315号查看原文
全文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查看原文

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第八章 基金管理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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