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湖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1号)要求。减少注册资本为审批事项,增加注册资本为备案事项。第十五条 典当行的下列事项,应当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一)合并、分立; (二)减少注册资本; (三)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申请变更前款第(一)(二)项的典当行,变更后应当满足本实施细则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未满足本实施细则注册资本要求的已设立典当行变更前款第(四)项事项的,应当在第一次变更后的2年内达到注册资本要求。第十七条 典当行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 (三)债务处置方案; (四)减资公告登报原件;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七) 涉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文件;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