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并经实地考核合格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承诺办结时限
|
46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1-82213057
0731-82212345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并经实地考核合格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卫健委窗口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
初审 |
7个工作日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齐全、规范、有效条件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标准的,报处室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建议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说明。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委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建议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说明。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交责任处室进行后续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责任处室,责任处室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经审核同意给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