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房,城镇户口,有租赁行为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湘潭县花石镇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1-57807001
0731-578070010731-57860171
0731-57860171无住房,城镇户口,有租赁行为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花石镇新桥路新加洲十字路口往新桥方向右侧100米政务大厅;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花石镇新桥路新加洲十字路口往新桥方向右侧100米政务大厅1楼规划建设服务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可以办结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