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江华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江华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新装用电业务办理

实施编码:91431129188680713A4432099P01W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新装用电业务办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国网江华县供电分公司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46-2323903

    0746-2323903
  • 监督投诉方式

    0746-12345

    0746-12345

受理条件

新装(个人)需提供的资料: 1、用电申请书 2、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产权证(集体土地证,建筑用地许可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4、若无相关产权证,需提供镇级以上单位、街道办事处或物业开具的证明。(如果涉及分户的,需要关系证明) 5、居民供用电合同(居民用户) 6、签署页和结算协议(非居民用户) 7、设备清单(报装容量超过20kW需提供) 8、委托书 9、经办人身份证 (注:如不是产权人本人办理,还需提供8、9项资料) 新装(个人)需提供的资料: 1、用电申请书 2、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产权证(集体土地证,建筑用地许可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4、若无相关产权证,需提供镇级以上单位、街道办事处或物业开具的证明。(如果涉及分户的,需要关系证明) 5、居民供用电合同(居民用户) 6、签署页和结算协议(非居民用户) 7、设备清单(报装容量超过20kW需提供) 8、委托书 9、经办人身份证 (注:如不是产权人本人办理,还需提供8、9项资料) 充电桩新装(个人)需提供的资料: 1、用电申请书 2、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车库(车位)的产权证或购买合同 4、充电桩合格证复印件 5、物业同意装表证明 6、充电桩协议 7、委托书 8、经办人身份证 9、车辆登记证 10、未上牌的提供车辆发票 (注:如不是产权人本人办理,还需提供7、8项资料) 充电桩新装、增容(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以下每份资料请加盖行政公章) 1、用电申请书 2、申请报告(注明:电表号,客户名,地址,用途,电表容量) 3、授权委托书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7、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充电桩合格证 9、政府相关批复文件 10、充电桩协议 11、居民供用电合同(居民用户) 12、签署页和结算协议(非居民用户) 10、设备清单(电表容量超过20kW需提供) 高压新装 专变需提供的资料,以下资料请全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1、联系人资料表 1份 2、用电申请书 (不要写日期) 2份 3、申请报告(打印A4纸用文字说明如下内容:申请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用电地点、性质、申请容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承诺本次所提供相关报装资料情况属实;(不要写日期) 2份 4、授权委托书 5份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份 6、受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份 7、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长期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和法改委立项批准文件 各5份 8、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5份 9、开户行许可证 5份 10、规划图纸 5份 11、用电设备清单 5份 备注:1、医疗机构需提供湖南省卫生厅提供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高耗能、无污染企业需提供项目环保评估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2、具有长期(5年以上)租赁合约,租赁方需办理用电立户手续,应提供租赁合同。 3、对需做接入电力系统可行性研究的客户,应在可行性研究通过电力部门评审再增势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及学校等非企业机构无营业执照的,可用事业单位发认证、办学许可证等代替 5、临时机构(如工程项目部),无机构证件的可提供政府部门批复的项目小组成立文件代替其他所需的机构证件。 B、公变需提供的资料同上(2份 用电设备清单请提供小区设备清单)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县沱江镇瑶都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发展和改革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4个小时

资料齐全

办结

4个小时

办结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3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暂无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