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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解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备案

实施编码:11430802006450563B443101206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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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解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永定区司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4-8233725

    0744-8233725
  • 监督投诉方式

    0744-12345

    0744-12345

受理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部门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兑泽路粮食产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1、52、53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符合规定

审核

2个工作日

符合规定

审批

1个工作日

符合规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符合规定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7〕138号)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7〕137号 ) 第二十三条: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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