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城镇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家庭中所有成员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并符合以下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及财产标准符合潭政办发〔2016〕98号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