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演出经营场地和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和演职人员; 2.有举办单位; 3.有举办演出所需要的资金和设备。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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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雁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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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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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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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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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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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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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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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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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8134583
0734-81345830734-8139875
0734-81398751.有演出经营场地和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和演职人员; 2.有举办单位; 3.有举办演出所需要的资金和设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133号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07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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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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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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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