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的,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卫星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频率使用许可已获得批准; 2.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等技术参数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3.设置卫星地球站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4.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5.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6.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7.卫星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8.如所设卫星地球站涉及国际协调,应完成相关国际协调工作;对于确实难以完成国际协调的,应作出相应承诺; (二)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除符合(一)中第3、4、5、6、7、8、9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可利用的、由合法经营者提供的卫星频率资源; 2.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或频率使用许可; 3.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频率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双方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要求,并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频率使用许可; 4.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 (三)设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 2.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卫星地球站进行通信; 3.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办理入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