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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工作证颁发

实施编码:11430381006234465P4000712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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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工作证颁发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乡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6771753

    0731-5677175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6771733

    0731-56771733

受理条件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探索实施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第十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一条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第十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可以向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满十五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依照前款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人民路821号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股106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符合有关规定

办结

9个工作日

报湘潭审批,符合规定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19〕第143号

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 (第385号)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第131号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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