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1-52181922
0731-12345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湘潭市市民之家北栋三楼综合审批服务区综合审批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10月0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7月0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65号令法定要求。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65号令法定要求。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65号令法定要求。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局领导审批同意,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 |
---|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