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提出申请;2、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质、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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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涟源市商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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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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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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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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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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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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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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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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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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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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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8-4457566
0738-4455533
1、企业提出申请;2、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质、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梅亭路与振定路交叉口涟源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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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4个小时 |
1. 按照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相关事项办理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或者行政相对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可受理的,按照相关业务股室提供的资料清单逐一收集申请资料。 受理后,告知行政相对人填写《窗口受理业务流程登记表》,录入“互联网 政务服务”系统,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即时电话通知相关业务股室,做好告知记录。 |
审查 |
3个工作日 |
1.按照相关事项办理条件及标准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在“互联网 政务服务”系统中签署初审意见,完成“审查”环节。并交分管领导审核。 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退窗”处理,即时在“互联网 政务服务”系统中说明原因,签署“退窗”意见。 4.符合办理条件,但资料需补正的,根据具体时限要求,确保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向行政相对人电话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连同所有申报材料一起退回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行政相对人前来补正材料;时限要求不能满足的,同样向行政相对人电话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连同所有申报材料一起交给办结责任人,并即时在“互联网 政务服务”系统中说明原因,签署“退窗”意见。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1.按照申报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即时在“互联网 政务服务”系统中完成“审核”环节的操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退回窗口并说明理由。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1.按照申报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即时在“互联网 政务服务”系统中完成“审批”环节的操作;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退回窗口并说明理由。 |
办结 |
4个小时 |
办结的,由局商贸线工作人员制作《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函》并送至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领取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局商贸线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退回窗口工作人员交与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认可函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