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规定;二、开办经营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的企业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第三部分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三、《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分类验收现场检查标准》(暂行)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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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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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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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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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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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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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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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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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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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2220822
0737-21669642
一、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规定;二、开办经营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的企业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第三部分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三、《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分类验收现场检查标准》(暂行)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北路长春经开区311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06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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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办结 |
5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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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