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2)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5)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四)《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发〔2020〕18号)第九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在全省范围内和跨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在市州范围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在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4)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金发〔2014〕32号)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1.调整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新设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与经营地域做如下调整:(1)在县域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20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5000万元,(2)在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调整为人民币1亿元,(3)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亿元调整为人民币2亿元。2.建立主发起人制度融资担保公司应由1-2个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单个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5%。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应以自有货币资金一次性足额出资,并向监管部门出具资金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的承诺书,以及不参与非法集资、洗钱等非法活动的承诺书。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依法登记注册,且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市场信誉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不低于其出资额的1.5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的在职人员,并且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权属清晰且无异议的资产(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不低于出资额的1.5倍。3.公司名称融资担保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为融资担保;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名称中所界定的行政区划不应大于其注册资本所对应的经营区域; (六)《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湘金监发〔201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