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委托办理。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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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市场监管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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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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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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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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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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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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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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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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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本部:0731-89775227
星沙基地:0731-89776337
南院基地:0731-89967556
0731-89775220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委托办理。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38号B座一楼业务大厅受理窗口;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开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198号综合楼一楼业务大厅受理窗口;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189号一办公楼一楼业务大厅受理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起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秋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中午有值班人员受理业务。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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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下达任务 |
1个工作日 |
委托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真实有效。 |
检验中心检验 |
7个工作日 |
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数量及状态满足检验方法要求,样品信息真实准确。 |
报告审核 |
1个工作日 |
委托方提供的检验方法标准合规有效。 |
打印、核对 |
1个工作日 |
在约定日期内出具真实、有效的检验报告。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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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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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