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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申请

实施编码:11430300MB1508674A40007300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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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申请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8262366

    0731-5826236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379317

    0731-52379317

受理条件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经开区东风路与雅爱路交汇处创新创业服务中心8号栋办税服务厅1-20号窗口;

2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理

1个工作日

(1)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纳税人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据填报标准。 (2)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办理决定、最后形成办理结果,全过程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反馈

1个工作日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