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的受理条件: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解除的受理条件: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便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