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