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充分理由; 2.原址保护方案编制规范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3.申办材料合法、齐全、规范。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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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娄星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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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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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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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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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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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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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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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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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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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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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8-8269871
0738-12345
1.有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充分理由; 2.原址保护方案编制规范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3.申办材料合法、齐全、规范。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与金星路交汇处娄星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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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6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办结 |
6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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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批复文件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