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沅陵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沅陵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编码:1143122200665014344431018069W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沅陵县交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4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5-4323642

    0745-4323642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4224403

    0745-4224403

受理条件

港口工程:(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六)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航道工程:(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三)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沅陵县黔中大道与思源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审查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数字、文字错误及类似的错误等。

初审

5个工作日

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厉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厉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意见,对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厉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具技术审查、现场踏勘、评估论证等意见。

审核

3个工作日

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查看初审意见并对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

审批

3个工作日

综合初审、复审意见,根据以下情况签署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意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签署意见后与申请材料一并交由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办结

2个工作日

(1)及时、准备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需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3)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材料进行整理后归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44号
全文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4号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32号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 查看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