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登记: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条件一第五款、条件二第三款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如果是收养人为华侨的,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四)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条件(一)、条件(二)第三款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