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成立、变更事项手续办理完成后,应将基本资料报送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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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衡东县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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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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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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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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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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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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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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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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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5222243
073412345
社会组织在成立、变更事项手续办理完成后,应将基本资料报送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洣江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民政窗口25、26号;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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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8个小时 |
依法依规办理 |
审核 |
8个小时 |
依法依规办理 |
办结 |
8个小时 |
依法依规办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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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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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注销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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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