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2〕1号)规定:(一)生育登记适用对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生育登记。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在本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 夫妻可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其中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非婚生育的,可在办理结婚证后进行补登。 提倡孕前或者孕早期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 (二)生育登记孩次界定。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含非婚生育、复婚前生育)计算生育登记孩次。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