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十一条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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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岳塘区板塘街道办事处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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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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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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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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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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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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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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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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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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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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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574151
0731-523213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光华路1号板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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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天:8:00-12:00,15:00-18:00,冬天:8:00-12:00,14:3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符合要求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