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委托办理。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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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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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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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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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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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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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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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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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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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本部:0731-89775227
星沙基地:0731-89776337
南院基地:0731-89967556
0731-89775220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委托办理。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38号B座一楼业务大厅受理窗口;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漓湘东路198号综合楼一楼业务大厅受理窗口;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189号一办公楼一楼业务大厅受理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起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秋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中午有值班人员受理业务。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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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任务下达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检验中心检验 |
7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报告审核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打印、核对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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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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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6〕第178号 |
第二十七条: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 |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