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2、已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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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常德市城管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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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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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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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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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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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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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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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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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7257740
0736-7221200
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2、已落实补偿和恢复绿地的措施。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北路市民之家1楼F区市城管局F05、F06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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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市城管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占用绿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书面告知(窗口须留存备查一份)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对占用绿地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7、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占用绿地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市城管局园林绿化管理科负责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核查(或集体研究);对符合占用绿地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占用绿地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市城管局园林绿化管理科分管局领导按照占用绿地条件、标准对受理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占用可意见,并注明理由。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对准予占用的,市城管局行政许可办工作人员制作同意绿地占用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并在市政务中心网站上公示结果;对不予占用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占用绿地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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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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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二)占用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其他绿地,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占用0.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经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 |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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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