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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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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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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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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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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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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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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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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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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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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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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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96111
0731-1234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裕农村看守所1楼102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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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2个小时 |
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后,形成前期审查意见。 |
审核 |
3个小时 |
根据委托鉴定单位出具的《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进行审核。 |
办结 |
3个小时 |
罪犯保外就医申请材料审核同意后并进行公示。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2013年10月23日公安部令第128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