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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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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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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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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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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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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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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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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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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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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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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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8668942;0731-88665314
0731-12345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金星北路一段20号,长沙市政务中心二楼C厅C7-C1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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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小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核 |
3个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审批 |
3个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