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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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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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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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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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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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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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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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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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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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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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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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7802157
12345(宁乡本地);0731-87212345(外地)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501号市民之家一楼C区04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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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初审 |
1个工作日 |
a)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b) 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没有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c)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转土壤肥料工作站负责人进行实地核查。 |
实地核查 |
2个工作日 |
a)对申请移位必要性进行审查; b)对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进行现场堪查; c)审查通过的,核算好移位费用并和申请人签订好相关合同,连同申请材料报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查没有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到窗口。 |
审核决定 |
1个工作日 |
a)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b)同意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 C) 不同意核查意见的,与审查人员交换意见,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送达与公告 |
1个工作日 |
a)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b)按要求整理审批材料存档、上网公示。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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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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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相关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或个人承担。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及时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并补齐基本信息。第四章 评 价 |
第二十条: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耕地土壤类型、种植制度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布设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需要布设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设,统一标识,建档立案。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土壤墒情、肥料效应和产地环境等监测内容。 |
|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及常委会公告〔2007〕第89号 |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实需要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当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对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审批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