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芙蓉区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芙蓉区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实施编码:11430102006134106940005110010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芙蓉区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4683232

    0731-84683232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12345

    0731-12345

受理条件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芙蓉区政府大楼3楼333办公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5个工作日

在受理之日起 12 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初步审核。调查可采取入户调 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核

5个工作日

1、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 (村)的协助下,社区(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社区(村)党组织和工作人员、行风监督员、熟悉社区 (村) 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村)民代表等组成。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进行调查核实。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社区(村)社会救助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 天。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

5个工作日

1、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2、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 并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入户抽查。 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办结

10个工作日

给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查看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