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编码:1143012100615436944000139006000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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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长沙县新闻出版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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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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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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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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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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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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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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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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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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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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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872308
0731-12345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望仙东路598号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区11-19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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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符合网办要求,申请材料完整。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县新闻出版局印刷出版和电影管理科于1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材料及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县新闻出版局主管负责人于1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材料及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在县政务中心联合30号窗口领取结果。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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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 |
|---|
第十五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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