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 2、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 3、律师事务所可以查询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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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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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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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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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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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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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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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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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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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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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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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8665046
0731-12345
1、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 2、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 3、律师事务所可以查询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20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1-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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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小时 |
受理人员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向申请人说明:逾期未补正则退回申请材料。 |
初审 |
1个小时 |
初审工作人员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负责人复审。 |
审核 |
2个小时 |
分管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初审工作人员。 |
审批 |
1个小时 |
分管局领导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审核工作人员。 |
办结 |
1个小时 |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按标准制作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领证手续。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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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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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档案。 |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
第一百四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办理拟查询事项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档案:(一)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项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三)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需要,可以查询与所代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
第一百四十六条: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