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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实施编码:11430124MB162951334431020062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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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7825848

    0731-87825848
  • 监督投诉方式

    12345(宁乡本地);0731-87212345(外地)

    12345(宁乡本地);0731-87212345(外地)

受理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且持有养殖证,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501号市民之家一楼C区C046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a)对申请人的有关行政备案申请提供接待、解释以及咨询服务; b)对照申报材料清单,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为原件的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备案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履行以下职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接收通知书即为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申请资料的,自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应当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c) 制作的接收材料通知书和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

审核

1个小时

a) 综合审查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b) 在审批表上签署明确的决定意见。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备案的决定,并签署行政备案决定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签署不予行政备案决定书;d) 将经审批决定的行政备案事项交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查(归档)岗位人员制作备案决定文书和归档。

办结

1个小时

a)及时将行政备案文书送达申请人; b)及时办理送达回执手续,并移送归档岗位归档; c)办理备案事项终结登记。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查看结果样本

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建立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档案; (四)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