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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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望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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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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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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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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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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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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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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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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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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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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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8175913
0731-12345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府路198号雷锋政务超市二楼3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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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筹建申请 |
2个小时 |
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
初审 |
6个小时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人,设立位置,面积,设备等进行审查 |
进行公示 |
2个工作日 |
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公示对象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自然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
同意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决定 |
3个小时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决定。 |
受理设立申请 |
4个小时 |
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 |
资料审查并实地核查 |
2个工作日 |
资料和场所是否符合办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
作出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决定 |
3个小时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决定。 |
办结告知 |
2个小时 |
制作许可文书或不予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