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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实施编码:11430124MB162951334000120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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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7802157

    0731-87802157
  • 监督投诉方式

    12345(宁乡本地);0731-87212345(外地)

    12345(宁乡本地);0731-87212345(外地)

受理条件

1.符合当地年度采集计划(限额); 2.按规定交纳资源补偿费用。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501号市民之家一楼C区046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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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初审

1个小时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b) 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没有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c)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转农业环境保护站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

6个小时

a)审查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b)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工作人员对材料、场地等申请要件进行现场审查; c)对申报材料、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报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受理人员。

审核决定

6个小时

a)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b)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审核决定意见,交受理人员办理发证手续; c)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办结公告

1个小时

a)通知申请人办理领证手续; b)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c)按要求整理审批材料存档、上网公示。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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