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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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宁乡市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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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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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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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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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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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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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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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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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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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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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7899986
12345(宁乡本地);0731-87212345(外地)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市民之家二楼H区H226、225、22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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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初审 |
1个小时 |
查验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
受理 |
1个小时 |
证件 、材料合格齐全,发放《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由当事人本人填写 。 |
审查 |
1个小时 |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并签字按手印。 |
发证 |
1个小时 |
条件合格,向当事人颁发婚姻登记证。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
|---|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