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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实施编码:11430100006127635N30001180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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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8665046

    0731-8866504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12345

    0731-12345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取得经营资格。 2.新增(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省际运输,下同)的船舶应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船龄和技术条件的要求;新增内河船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内河船型标准化的规定;投入营运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3.新增危险品船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8号)、《关于加强国内沿海成品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75号)的要求。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20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1-6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2个小时

受理人员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向申请人说明:逾期未补正则退回申请材料。

初审

12个小时

初审工作人员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负责人复审。

审核

24个小时

分管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初审工作人员。

审批

12个小时

分管局领导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审核工作人员。

办结

12个小时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按标准制作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领证手续。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79号)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水路运输业务及经营资质情况备案表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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