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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实施编码:11430122563506590R4000141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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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望城区民宗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8082976

    0731-8808297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12345

    0731-12345

受理条件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 (二)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三)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予批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区政府1409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小时

审批标准:①受理申报材料,检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 ②因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备案申报材料收件凭证》和《行政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备案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核

4个小时

审批标准:①按照审批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长审定; ③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将申报材料退至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办结

2个小时

审批标准: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对不予备案的将申报资料退回受理人员。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的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第三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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