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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实施编码:11430124MB163462XX4000115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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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7890417

    0731-8789041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12345(宁乡本地);0731-87212345(外地)

    0731-12345(宁乡本地);0731-87212345(外地)

受理条件

1、已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 2、因土地分割转让涉及土地用途、容积率变化; 3、转让取得规划意见、分割后各宗地开发建设规划条件; 4、已签署土地转让协议; 5、完成土地评估; 6、获得政府批准文件。 7、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8、已按合同缴纳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413号市民之家2楼E区122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结

1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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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书/不予许可决定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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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