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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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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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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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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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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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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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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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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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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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材料范本 | 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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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南路延伸段与青年大道交汇处(市农业农村局大楼)301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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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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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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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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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1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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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2.《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不再具备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的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竣工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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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某定点屠宰场资格的请示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
1次
到现场次数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