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受理条件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资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0735—3332845
资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0735-3335788,资兴市政务中心 0735-3332531
暂无受理条件
资兴市阳安西路市政务中心三楼B区综合窗口2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2个小时 |
1、核准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查验申请材料。按法定条件、标准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补全等。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决定受理事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根据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4、对不受理的事项要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说明原因。 5、填写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4个工作日 |
1、对材料和初审意见复审。按照法定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2、提复审意见。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再做出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出具是否同意转报的复审意见。 |
办结 |
12个小时 |
1、审定申办材料。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签审批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对转报件签同意转报或不同意转报的审批。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政府授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