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46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18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14条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实施机关 | 常宁市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4-7221422
		                        		
		                        	
		                        		0734-7221882
		                        		
		                        	
《律师法》第46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18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14条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二栋五楼6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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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个工作日  | 
	                                在如法网自行提供上报相关资料。  | 
	                            	
审核  | 
	                                个工作日  | 
	                                衡阳市司法局审核。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76号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134号)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司法部令〔2010〕121号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考核等次结果备案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