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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3108E2000107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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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8955569

    0731-8895556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8955386

    0731-88955386

受理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A6;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 全年: 上午9:00 — 12:00 ;下午13:30 — 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

形式审查

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申请人与所加盖的公章一致。

材料审查

4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符合法定权限。

决定

4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符合法定权限,审批程序合规。

办结送达

3个工作日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查看结果样本
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查看结果样本

1. 哪些台(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哪些台(站)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2. 哪些台(站)需要办理设台手续,哪些台(站)不需要办理设台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1)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2)单收无线电台(站); (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3. 如何选择填写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格?

答:原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编制了系列表格《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设台申请单位(人)同次申请同一个无线电通信网内的一个或多个台(站),填写一张《国无管表2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的业务类型选择填写一张或多张《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具体包括《国无管表3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 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0 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1 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2 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3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等。 上述表格的选择和填写可参照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也可现场或来电咨询无线电管理业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