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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实施编码:11430103599425143P5430999002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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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大托铺街道办事处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9750789

    0731-8975078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12345

    0731-12345

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证明与争议土地存在法律上的权益关联,如使用权、承包权等。 需指明争议对方(个人或单位),并提供具体的处理诉求(如确权、划界)及相关证据(如土地证、协议、历史使用记录等)。 争议土地需位于受理政府的行政区域内,且不属于土地侵权、承包纠纷等非权属争议范畴。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兴隆村621号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符合政策

办结

3个工作日

符合政策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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