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入政府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计划外新增项目需符合《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9号)第十三条办理条件;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政府出资的小额投资建设项目除外。 (四)项目所在地不属于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范围之内(已取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申请表》批准的项目除外)。

